「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世界從來就是不斷進步的,在精神上、物質上、科學上都是如此。從宏觀的一面來看,每樣東西在進步的過程中,不是誰淘汰誰,而是去蕪存菁了某些部分。都市的興衰其實也是如此的。
以台灣為例,地區興盛的起因往往與商業貿易、商品貨物集散有關。早期的淡水港與大稻埕就是一例。爾後在火車運輸興盛之後,城市重心又轉移到火車站周邊。台北、桃園、新竹、台中等,現在的火車站前商圈無一不是過去最熱鬧繁華的地區地標。這就是台灣城市發展的軌跡與歷史。即使近年來高速鐵路已經興起,新的重劃區與公共建設也持續開發。不做復古緬懷,很多已被完善的生活機能或城市的瑰寶仍然藏在這些所謂的舊城區裡,無法被新的重劃區或商圈帶走。
只是台灣現實的街景總是,被慣稱為精華地段、傳統商圈的區域,地表上幾乎是老舊不堪的舊式建築、違章建築與凌亂的看板。這也就是我們不太談論城市美學、城市經濟效益的問題所在。
非古蹟的老屋存在問題,其實就是城市前進發展的問題。
固然台灣早已有都更條例等配套法規,地方政府也在簡易都更工作上不斷簡化程序,實務上,都市更新在台灣仍然走的相當顛簸。從學理的角度看,當然我們難免會對於今年3月1日立院初審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多所議論,事實上我們所議論的無非就是早就有其他相似法規,這一條例又疑似老屋拉皮的強化版而已,有必要為此另立專法嗎?再立此法,是否治標不治本呢?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其實去年12月29日在行政院內部就已經通過該項草案了。這一條例主要針對的對象是限期或強制拆除的建築物,與屋齡超過30年以上的老屋。這種條件的老屋,無論從都市景觀或者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都是較具改善之急迫性的建築。筆者以為,另立這一條例,並非否決都市更新條例、否決都市計畫法,反倒是反映出政府能比較務實地重新檢視老屋的問題,特別是安全性的問題。
筆者認為,老屋條例、都市更新或都市計劃是可以存異求同的存在並行。
進一步說,都市更新條例固然是較為全面性的城市更新方案,可惜的是,實務上的成功案例甚少!「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雖然只是點的改進,或許對於都市景觀與美學的改善幫助極其有限,然而卻無可否認的是,該條例透過容積率的獎勵、建築高度的解禁、減稅措施、提供貸款等,現實上或許比較能吸引民間及開發業者投入。我們再檢視現在很多簡易都更一直做不太起來,除了建築相關法規因素,就是成本問題。成本問題說穿了也就是利潤問題。筆者認為,政府在都市更新的工作上,應扮演一個獎勵者、利誘者的角色,才引導人民更有意願的投入。
防災型都更當然是一個相當宏觀長遠的計畫,是未來台灣應該努力的方向。這與老屋重建條例也不違背。只是在筆者看來,防災型都更非五年、十年就可畢盡全功的,而台灣許多房屋面臨嚴重老化的問題,如果我們始終糾結在只做大事業不可,而不先從唾手可及之處做起,我們將一事無成。